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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王品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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