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亡,17,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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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餘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趙克義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趙克義(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前段,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趙克義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因行方不明,自103年3月13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此有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現戶及除戶戶籍資料、趙克義初設籍迄今之現戶與除戶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新北○○○○○○○○查詢一親等及配偶資料、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2月16日移署資字第110013288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2月15日新北社老字第1102396197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2月13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18067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12月13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82572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2月2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601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12月17日輔服字第1100089092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12月20日保普生字第1101305717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2月16日總處資字第1100030710號函、新北○○○○○○○○親屬或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趙克義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影本在卷可稽,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堪信趙克義確實生死不明狀況持續中無訛,而聲請人為檢察官,主張趙克義係於103年3月13日失蹤,失蹤之時趙克義為84歲,失蹤迄今業已逾3 年,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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