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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林春平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林春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即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春平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94年7月2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林春平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現戶全戶)、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證、健保投保紀錄查詢結果、内政部移民署110年12月16日移署資字第1100132880號函所附入出境名冊(查無失蹤人入出境資料)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2月15日新北社老字第1102396197號函(查非中低收入戶或保護安置個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2月13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180670號函(查非中低收入戶或保護安置個案)、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12月13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82572號函(查無喪葬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2月21曰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6010號函(查無治喪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12月17日輔服字第1100089092號 函 (無福利及津貼給付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12月20日保普生字第11013057170號 函 (無請領年金給付紀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2月16日總處資字第1100030710號函(未領有公教人員退撫給與)、新北○○○○○○○○110年12月10日新北中戶字第1105758088號函、新北○○○○○○○○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等資料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失蹤人林春平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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