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亡,24,2022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體股)
相 對 人 林霞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

上列當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失蹤人林霞行方不明,自民國87年11月5日起經列為查尋人口後,迄今已逾24年,此有新北○○○○○○○○110年11月23日新北中戶字第1105756913號函及該函所附失蹤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健保投保紀錄資料查詢單、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80歲以上失蹤滿3年者生活情形調查表、新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1月8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8104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1月8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4363號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10年11月11日新北中社字第1102260723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1月8日移署資字第1100118791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11月8日保普生字第1101305056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1月9日新北社老字第1102138583號函、臺北市社會局110年11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10315850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0年11月9日新北處字第1100013526號函各一份附卷可稽,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 、2 項及但書、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戶籍資料、新北○○○○○○○○110年11月23日新北中戶字第1105756913號函及該函所附失蹤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健保投保紀錄資料查詢單、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80歲以上失蹤滿3年者生活情形調查表、新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1月8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8104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1月8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4363號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10年11月11日新北中社字第1102260723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1月8日移署資字第1100118791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11月8日保普生字第1101305056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1月9日新北社老字第1102138583號函、臺北市社會局110年11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10315850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0年11月9日新北處字第1100013526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認無訛,並依失蹤人林霞之入出境資訊、勞健保投保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資料皆查無相對人生存之資料,有各該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本院審酌相對人業於87年11月5 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逾7年以上仍行蹤不明,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自得為本件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對林霞為死亡宣告,非無理由,自應依法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郁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