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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燕蘋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蔡王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蔡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於民國111年1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蔡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蔡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於民國104年1月26日離家後,行方不明,音訊全無,迄今已逾7年,前經本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蔡王於104年1月26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此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1份及民事裁判主文公告證書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此有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真實。
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女兒,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蔡王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蔡王自104年1月26日失蹤,計至111年1月26日已屆滿7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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