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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體股)
相 對 人 王光逖
上列聲請人聲請王光逖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王光逖(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光逖(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年103歲,因行方不明,自107年10月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此有失蹤人王光逖初設籍迄今之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全民健保資料查詢回覆查證單、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110年8月24日新北永戶字第1105805794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30日新北檢錫資字第1101400038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8月26日健保北字第1100059291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8月25日移署資字第110008953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9月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0913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8月27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8325號、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10年8月25日新北永社字第1102190823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王光逖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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