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亡,6,2022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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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文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於民國103年5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陳明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文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多年戶籍無異動,且未換領新式身分證,無出入境資料、無投保資料、無領取相關生活津貼及補助、無任何福利身分且未領有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亦無相關殯葬紀錄等情),於100 年5 月9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 年,前經本院以111年度亡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失蹤人陳文於100年5月9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行方不明,音訊全無,失蹤已逾3年迄今仍未尋獲,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亡字第6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核閱無誤。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文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

聲請人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首揭規定,於失蹤人陳文失蹤滿3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準此,失蹤人陳明自100年5月9日失蹤,計至103年5月9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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