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亡,68,202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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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射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仁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仁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於民國65年8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黃仁德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略以:失蹤人黃仁德因行方不明,經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於民國55年8月9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十年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7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5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黃仁德於55年8月9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有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黃仁德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黃仁德初次設籍迄今之戶籍資料、戶政資訊系統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表、戶政資訊系統全民健保資料查詢表、内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23日移署資字第1110026730號函、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11年2月25日新北重社字第1112128977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2月25日新北社老字第1110341745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3月3日保職命字第1111300691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2月23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32053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3月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0208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真實。

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黃仁德失蹤滿10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黃仁德自55年8月9日失蹤,計至65年8月9日已屆滿10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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