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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新股)
相 對 人 李兩好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 北○○○○○○○○)上列聲請人聲請李兩好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兩好(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兩好(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現年102歲,因行方不明,自108年6月2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滿百歲,且已失蹤逾3年等情,有新北○○○○○○○○111年6月28日新北中戶字第1115798552號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資料、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6月8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5957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6月1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07105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6月10日新北社助字第11110532276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13094111號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11年6月13日新北中社字第1112253388號函、内政部移民署111年6月7日移署資字000000000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6月8日保普生字第11113026000號函在卷可稽;
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記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104年度至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正附卡資訊、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個人任職董監事企業名錄、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各1份在卷可憑;
是堪信聲請人主張李兩好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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