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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楊怡慧(即王美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怡萩(即王美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怡軒(即王美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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