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全,273,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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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楊建新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黃金昌律師
李宗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正姓名,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應提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845建號建物所有權部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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