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再易,13,202408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  原告  廖泰雄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再審  被告  李光藴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林經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被告李光蘊」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李光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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