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 原告 廖泰雄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再審 被告 李光藴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林經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被告李光蘊」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李光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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