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叔銘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新台幣(下同)265,462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0年12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2.上述和解金款項,公司同意給付申請人陳叔銘工資差額50,849元,分二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陳叔銘原領薪資帳戶內。
自111年1月10起至111年2月10日止,第1期於111年1月10日給付25,424元,第2期於111年2月10日給付25,425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止。
3.公司同意給付申請人陳叔銘資遣費214,613元,分12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陳叔銘原領薪資帳戶內。
自111年3月10日起至112年2月10日止,第1期於111年3月10日起每月10日(即4/10、5/10、……)共11期每期給付17,884元,第12期於112年2月10日給付17,889元,上述給付日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為止。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65,462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