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執,42,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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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張閔翔
相 對 人 聯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20,600元(含積欠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於111年6月1日於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部分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略以:「兩造同意相對人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22,800元、預告工資22,800元及資遣費274,800元;

相對人於會議中先行給付聲請人預告工資22,800元,聲請人收訖無訛」,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其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之積欠工資22,800元及資遣費274,800元部分,因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297,600元【計算式:積欠工資22,800元+資遣費274,800元=297,6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關於預告工資22,800元部分,因相對人業於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給付予聲請人,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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