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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
抗 告 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代 理 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足額抗告費用。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抗告人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抗告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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