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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邱奕勳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八日所處理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方同意工資新臺幣參萬肆仟零陸拾元,資方在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以前支付,資方應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
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勞方同意資方從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五日至十二月五日分十二期給付,每期支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資方應於每期到期日將應付款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以上工資及資遣費如有一期未如期支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薪資共新臺幣(下同)248,814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方同意工資34,060元,資方在110年12月5日以前支付,資方應將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
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214,754元,勞方同意資方從111年1月5日至12月5日分12期給付,每期支付17,896元,資方應於每期到期日將應付款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以上工資及資遣費如有一期未如期支付,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台幣存款總覽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34,060元、資遣費214,754元,合計共248,814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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