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執,78,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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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楊雪美
相 對 人 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

一、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四、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楊雪美全案和解金陸萬元(含新制退休金差額之損失、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休息日出勤延長工時工資及特休工資等),前揭金額分兩期給付,於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前給付參萬元,於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前給付參萬元,給付方式匯入勞方楊雪美原領薪資帳戶。

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部分,就其中新臺幣參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和解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惟相對人於給付第一期款項30,000元後,即未再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款項30,000元後,即未再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111年6月1日至111年8月16日之存摺交易明細為證據,勘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新制退休金差額之損失、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休息日出勤延長工時工資及特休工資等3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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