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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楊曜鴻
張嘉緯
劉嬿顬
韓樹梅
陳賢錫
陳素秋
邱昱霏
黃志仲
簡湘栩
曾意婷
朱雪芬
陳昱翔
田漢麟
阮中英
李欣澤
阮名勝
侯芝翎
林水河
黃珍
曾萬豪
陳慧娟
劉俊佑
相 對 人 芸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筑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曜鴻等22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特休工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楊曜鴻等22人新台幣(下同)共計1,429,953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1年11月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2.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陳慧娟等22人申請人主張之項目及金額,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3.上述和解金款項對造人應於111年11月15日(星期二)一次全額匯入申請人陳慧娟等22人原留薪資帳戶內。」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楊曜鴻等22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分別未給付之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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