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鄧硯文
相 對 人 匯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憶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二、有關調解方案之和解金額,雙方同意以分5期匯入原薪資帳戶之方式給付勞方,第1期為111年12月5日金額40000元,第2期為112年1月5日金額40000元,第3期為112年2月5日金額40000元,第4期為112年3月5日40000元,第5期為112年4月5日金額40000元,以上給付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下一工作日;
上開金額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差額、勞工退休金損失、資遣費、48天特休未休工資、平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加班費、111年9月工資、職業災害補償和解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銀行存摺影本為證據。
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工資差額、勞工退休金損失、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111年9月工資、職業災害補償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