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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鄭立詮
被 告 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訴訟代理人 蘇晏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2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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