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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27號
原 告 徐鵬修
被 告 苡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修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設立地址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又經本院詢問結果,原告任職期間勞務提供地也都在同一地址,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故依上述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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