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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被 告 新北市私立永心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李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偕同債務人林春蘭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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