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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05號
抗 告 人 盧彥旭
相 對 人 臺北市○○區○○○○○○
法定代理人 賴俊賢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國民小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惟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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