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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威豪即駿發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家瑋因111年度勞簡字第13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零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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