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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銘賢
相 對 人 金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勞動調解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資料可憑。
依照前述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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