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簡專調,8,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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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俊榮
相 對 人 福全洗衣店

張鴻祺
楊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臺北市○○路0段000巷000號,依據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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