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郭美奐
被 告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提出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加班費及出勤紀錄、薪資明細、提繳勞退金短少損害等,因資方未出席未能了解實情」等語,惟並未聲明請求金額,應予補正,即原告應具體表明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提繳勞退金短少之金額分別為何?
二、訴之聲明提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否係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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