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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黃文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居室內裝潢工程行、築福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及民事陳報狀之事實理由欄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4,275元(6%勞退708,275元+資遣費3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退休金、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93元(計算式:11,989元×2/3=7,993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6元(計算式:11,989元-7,993元=3,9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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