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劉瞭皚
被 告 邱老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積欠工資之數額為何)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亦未表明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原告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
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補正被告之姓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積欠工資之數額為何)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再提出「完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1份(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及附件)到院,並陳報本件勞資爭議是否曾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有,請一併陳報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