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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陳穩如律師
相 對 人 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
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64萬6,297元、資遣費7萬1,937元,共計71萬8,234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71萬8,234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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