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補,293,2022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陳煌泰即飛陽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廷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1,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