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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陳煌泰即飛陽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廷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1,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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