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補,36,2022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 告 林承賢
被 告 蔡佩珊即猛猛餐飲商行(達利早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