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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台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雯
相 對 人 台灣之美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查聲請人調解之聲明為:「請求相對人台虹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之美藝術有限公司應自110年8月16日核發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5887號扣押命令始至110年11月1日止,於債權720,087元,及其中208,043元自民國102年06月13日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交付薪資債權予相對人方榮誠,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是本件聲請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720,087元(即聲請人可獲得清償之債權額),揆諸前開說明,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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