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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 告 林希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怡君(即嬌寵企業社)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玖萬元、特休未休工資肆萬元、6%勞退提撥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元,合計共貳拾伍萬玖仟陸佰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玖佰貳拾元(計算式:2,760元×1/3=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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