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補,97,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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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7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陳盈君即永利小吃店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陳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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