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邱有麟
藍玉樹
王宏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
被 告 有妮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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