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訴,16,2022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尹楷堯
被 告 嘉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德祥
被 告 羅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0 年度勞補字第365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0月12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