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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凱羿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謀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秀麗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0,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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