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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原 告 蕭耀聰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林㵄政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徐榕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待勞保局函覆後再指定庭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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