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訴,204,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周世金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遠
被 告 趙瑞琦即金正好吃麵線商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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