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周世金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遠
被 告 趙瑞琦即金正好吃麵線商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