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訴,204,2024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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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金正好吃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世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96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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