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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原 告 丁雅雲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品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哲仰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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