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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1號
原 告 葉瑞浩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新天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雪
胡碧蘭
詹益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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