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訴,223,2024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朱旌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晟模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就多數訴訟標的為請求者,如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查本件上訴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萬元;
上訴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80元,則依上列規定,核定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金額最高者即528萬元定之,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