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Celedonio Turno Barot Jr.(丹尼)、Dexter Mandapat Abalos (艾絲泰)、Edgar Hurano Guibao(埃德加)、Jay Lord Felipe Bacor(杰森)、Raymund Tumbaga Ruiz(雷蒙)因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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