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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黃騰濬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林芮如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告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尚不足新臺幣2萬365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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