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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張凱雄
原告與被告大安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應預繳自法務部○○○○○○○提解至本院之提解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他造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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