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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兆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顯
上 訴 人 謝瀛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梅君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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