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琍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小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對游小娜勝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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