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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書強
潘如萍
上列上訴人與楊婉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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